一元起拍戒指商家卻不肯發貨
法院責令賠償5800元
為了吸引消費者,很多互聯網電商為商品推出1元底價甚至0元底價的競拍活動。但當消費者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拍得商品時,商家卻又以商品無庫存為由拒絕發貨。這種情況法院會怎么判?
某貿易公司通過某電商拍賣平臺發布拍品“GRC證書0.55ct天然阿富汗木佐祖母綠戒指18K金鑲嵌鉆石”,起拍價僅為1元。消費者只需繳納100元保證金即可參加競拍,加價幅度為1元。平臺還承諾,“送拍機構成交不賣,則拍品保證金退一賠三(汽車/房產品類除外)作為賠付給競買成功人”。去年1月,陳某以1元的價格競拍成功并付款,后某貿易公司卻以商品無庫存為由拒絕發貨,并僅愿意按照平臺規則賠償300元。
然而去年6月,陳某在同一平臺發現起拍價為5800元的同一拍品。無奈之下陳某訴至法院,主張涉案拍品有庫存,某貿易公司故意不發貨,要求該公司賠償商品差價34000元。而某貿易公司辯稱,案涉拍品并無存貨,確因其未能發貨構成違約,愿按某電商拍賣平臺規則所規定的“拍品保證金退一賠三”,賠償陳某500元。
經過審理,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某貿易公司賠償陳某5800元;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中,陳某以1元的起拍價拍下案涉拍品并競拍成功,案涉訂單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某貿易公司應依約向其交付案涉拍品。某貿易公司抗辯案涉拍品庫存不足,但陳某提交了去年6月保存的起拍價為5800元的同款拍品網頁,表明某貿易公司仍在拍賣案涉商品,故該抗辯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平臺規則的目的是平臺對商家的約束和管理,不影響用戶在商家違約時要求商家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定違約責任。陳某主張某貿易公司賠償案涉商品市場價差價34000元,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支持。某貿易公司作為專業從事鉆戒拍賣的商業主體,亦未向法院提交案涉商品市場參考價,鑒于在案證據僅可以證實某貿易公司以5800元起拍價拍賣過案涉商品,故法院根據該起拍價格酌定某貿易公司賠償陳某損失5800元。
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朱曉瑾認為,電子商務經營者以1元底價的競拍方式吸引消費者,在消費者以1元價格拍下商品后又拒不發貨,屬于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惡性營銷模式。本案依法認定平臺設立的消費者權益保證金制度不影響消費者依照法律規定主張違約責任,有助于提高不誠信經營者的違約成本,凈化網絡交易環境。
直播“賭石”商家出損招
法院判決珠寶店退貨退款
“直播帶貨”新興銷售模式日漸蓬勃,直播間“云賭石”也逐漸興起,原石“扒皮”后能否要求退貨退款?
2022年5月,王某在觀看某珠寶店的翡翠原石直播間時,被主播介紹的一塊翡翠原石吸引。該翡翠原石窗口(原石表面皮層去除后的小口)經主播打光后,呈現出綠、白、紫三色,平整光滑、有潤澤感。王某心動,遂支付5500元買下。某珠寶店告知鄭王某賭石存在風險,“扒皮”(去除原石表面皮層)后不支持退換貨,但未告知原石在直播前已用蜂蜜水涂抹窗口的情況。王某收到貨后發現原石與預期不符,整體發白且夾雜墨綠色,窗口呈現出機械打磨的凹凸痕跡、無潤澤感。
王某認為,某珠寶店在直播時沒有披露原石的真實信息,用經上色、增亮處理后的廉價原石冒充綠、紫雙彩翡翠原石,致其受騙,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珠寶店退貨退款等。某珠寶店辯稱,“玩原石”有風險,扒皮后是否進色都屬正?,F象。案涉原石在王某購買后經過二次處理,影響二次銷售,不同意退貨退款。
法院認為,翡翠原石交易存在一定的風險。翡翠原石在開采出來時,有一層風化皮包裹,無法知道其內的好壞,須切割后才能知道翡翠的質量。消費者在切割前以相對低廉的價格購買原石,如切割后能得到品質上乘的翡翠,則獲得一定利潤;如切割后不能得到品質上乘的翡翠或沒有切出翡翠,則承擔虧損的風險。
案涉翡翠原石進行了“開窗”處理,某珠寶店的主播直播時亦對原石窗口進行了重點展示,因此,原石窗口所展示的品相對于消費者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某珠寶店在原石窗口涂抹了蜂蜜水,導致展現的窗口部位的原石品相與實際存在差異,又未告知王某該事項,故可以認定某珠寶店未全面、準確披露原石的信息。王某在下單時不知悉案涉原石的真實情況,要求“扒皮”導致原石不符合退貨條件,不應認定屬于王某的責任,故法院判決某珠寶店退貨退款。
故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某珠寶店退還王某價款5500元;王某退還某珠寶店案涉原石(已扒皮)一塊,退貨運費由某珠寶店負擔。王某不退還的,折抵價款;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1克變0.29克?足金吊墜不足稱
法院判“退一賠三”
在直播間買到的貨物貨不對板,能否要求賠償呢?劉某在直播間看中了一款足金吊墜,吊墜附隨的鑒定證書標示的重量明明是1.3克,商品詳情介紹頁的介紹重量為1克,然而到手后的吊墜經檢測僅有0.29克。
2022年7月,某服裝店主播在直播中銷售一款足金吊墜。直播時,主播介紹了吊墜的材質、活動價格、附帶檢測證書等信息,但對該吊墜重量信息沒有介紹。劉某下單前通過平臺向某服裝店客服核實吊墜的重量是否為1克,客服回復“嗯嗯呢親”“詳情頁有的親”。根據直播頁面跳轉的商品鏈接顯示,商品圖片中有一枚吊墜,無其他配件,商品詳情介紹吊墜重量為1克。劉某遂下單購買了5件足金吊墜,每件單價299元,實付款總計1495元。
收貨后,劉某感覺吊墜重量不對,與平臺客服溝通,平臺客服告知劉某對商品重量有異議可以自行送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劉某遂將吊墜送檢測,發現其重量僅為0.29克。劉某在與某服裝店的售后溝通中被告知,吊墜附隨的鑒定證書記載的總重量1.3克系吊墜與項鏈的總重量,其中吊墜0.3克、項鏈1克。劉某認為,某服裝店構成欺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某服裝店承擔“退一賠三”及支付鑒定費用等。
某服裝店辯稱,其不存在欺詐行為,劉某購買的吊墜與直播鏈接的商品并無不同,有多種原因致使劉某收到的吊墜與直播介紹情況不一致,如中途包裹被掉包、倉庫發錯貨等,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某服裝店表示其愿意按照直播鏈接介紹的商品進行退換貨。
法院審理認為,某服裝店在直播過程中展示的商品為吊墜,直播跳轉的鏈接中,商品詳情介紹商品標題為“足金金條吊墜”,主材質“足金”,重量(g)“1克”,款式“吊墜”,以上信息足以表明其系直播銷售重量為1克的足金吊墜,且劉某咨詢客服得到的回復亦足以讓劉某相信所購商品系重量為1克的足金吊墜。
但根據查明事實,案涉吊墜重量僅為0.29克,明顯小于直播中商品詳情頁上介紹的重量,亦與某服裝店客服回復的內容不符,更遠少于商品附隨的鑒定證書上記載的總重量1.3克。故可以認定某服裝店在銷售案涉商品過程中,存在故意告知劉某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購買案涉商品。
最終,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某服裝店向劉某退還貨款1495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4485元、鑒定費用200元,合計6180元;劉某將全部吊墜退還給某服裝店。上述判決已生效。